保护长城需要立法
http://www.socang.com   2007-07-25 10:16   来源:
 一度备受争议的世界“新七大奇迹”评选终于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揭晓,中国长城、约旦佩特拉古城、巴西基督像、印加马丘遗址、奇琴伊查库库尔坎金字塔、古罗马斗兽场、泰姬陵成为世界“新七大奇迹”。(中国新闻网报道)
  长城入选世界“新七大奇迹”,本应是中国人值得高兴与自豪的事情,但正如硬币总存有正反两面,长城能否继续成为全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,屹立在人们的心中,依然存在诸多未知数。

  这绝非杞人忧天。早在2004年,新华社记者调查就发现:如今的万里长城,许多处都已经被开发了。拿明长城来说,调查发现,凡是沿线已经开发出来的旅游景区,从最东端的鸭绿江畔数起,虎山长城、山海关长城,直到西部的雁门关长城,目前无一不是在旅游部门及各类旅游企业的经营之下。而按照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:“国有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。”可以想见,成为“新七大奇迹”的长城,很有可能掀起新一轮开发狂潮。

  成为世界“新七大奇迹”的长城,究竟是要在开发中保护,还是在保护中开发?传统的长城管理模式,是政府一手包揽,所有的经费、人员都由政府出,而长城沿线地方“贫富”不均,造成了长城管理的条块化演变为各自为阵。保护长城的口号叫得再响、政策制定得再详尽,可一遇到现实的财政吃紧就如冰见火,国情与地方政情决定了政府“有形之手”的尴尬。

  但正如新华社记者的调查结果,如果市场开发不加以法规的约束,那么赚钱的欲望就像狂野的风,会冲得利益中人丧失理性。目前的长城开发模式,几乎都是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私下之约,是少数官员与少数企业家闭门拍板。所以,开发长城的是市场游戏,而不是市场经济,这个游戏是以人为主的而不是以规则为主。

  长城要保持“奇迹”急需立法保护,只有当类似“长城保护法”的框架搭建后,管理行为才能从以前的“人治”过渡到“法治”。如果再出现开发变成破坏以及其他无人管理的现象,就可以以“行政不作为”对相关部门提起诉讼,这也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督促。

  政府包揽一切是“有形之手”的越界,企业包揽一切是“无形之手”的放纵,要把“有形之手”与“无形之手”两只手紧握在一起,需要的是法律。比如,长城保护经费不足,以前多次出现国外友好人士和团体欲为长城捐款,但因国内无长城保护基金而不能如愿。如此,设立长城保护基金十分必要。有了这笔资金,长城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。有了经费,就可以设立长城保护专门机构,设置专职人员,对长城保护和开发进行规划,从根本上改变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无序状态。

  再比如,长城的旅游开发,可以交给企业经营,但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契约,都应符合未来“长城保护法”的大框架,只有让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为,才不会出现几个人的利益考量决定万里长城生死存亡的现象。

  被开发的长城与被保护的长城,是一个矛盾共同体,但如果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辅之以严格的具体监督措施,那么,在开发中保护、在保护中开发,才会成为一句实实在在的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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